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表彰自己的商品/服務,俾以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相區別。因此,為避免市場上併存會發生來源混淆誤認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範圍內,有二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或註冊時,在後申請的商標將不准註冊,如經註冊,在先權利人得檢送混淆誤認之虞的事證,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申請撤銷在後商標之註冊。
判斷商標是否混淆誤認之虞,應考量市場上可能存在的各項因素,在後商標申請人如能提出市場上併存使用多年或具相當知名度等事證,足堪認定相關消費者不會發生來源混淆誤認,則被認為得併存註冊的機會很高,因此,商標的使用情形是重要決定因素,其證據之保存亦相當重要。
轉發自:Bpaper品牌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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